保險案件:嚴問責更要促預防
時間:2011年10月26日 來源: 關注次數:149【字體:大 中 小】
近日,保監會發布《關于明確保險機構案件責任追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》(以下簡稱《通知》),對案件問責的相關標準進行了詳細解釋,并再度明確了雙線問責原則。
《通知》的出臺,對于保險機構加強企業內部風險控制、促進企業穩健合規經營具有重要意義。只有問責尺度明確和規范,才能促進問責制度的有力執行;只有從嚴問責,才能提高保險機構領導的風險意識和責任意識,進而從源頭上預防各類責任案件的發生。
自2010年3月保監會發布《保險機構案件責任追究指導意見》(以下簡稱《指導意見》)以來,雖然各公司都制定實施了案件責任追究(即“問責”)辦法,加強了案件風險防控工作,但在具體執行過程中,部分保險機構還存在理解不準確、落實不到位等問題。在《通知》中,保監會對問責事項和標準如何界定、涉案金額和損失金額如何確定等問題進行了詳細解釋說明,設立了詳細的參照標準。一項制度建立的目的就是為了運用,所以能否落實和執行,關鍵在于制度的可操作性。《通知》提高了問責制度在具體執行過程中的規范性,更有利于預防各類違法違規案件的發生。
全面推行問責制,“向上追責”、“一案多問”,對負有直接責任和間接責任的保險機構管理者一律追究責任,可以讓保險機構的管理者,尤其是處在領導崗位的管理者樹立一種高度的責任意識和危機意識,認識到掌握權力和承擔責任的有機統一,對于促進保險機構管理者從嚴依法治企,是十分必要的。但問責制的意義更在于“懲前毖后”和“防患于未然”。懲罰只是手段,預防才是目的。
要嚴格問責制度,就必須把問責制貫穿到履責的全過程,事前進行提醒,事中進行督促,事后進行誡勉。同時,在實施問責制過程中,要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原則,既要發揮問責制對于問責對象本人的教育作用,更要發揮問責制對于其他管理人員的教育和警示作用,這樣才能從源頭上有效預防各類責任案件的發生,提高保險機構的合規運營能力與風險控制水平,促進保險業健康穩健發展。
標簽:生命資訊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