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財產安全權】退保申請非主體,化解財產遭損失
發布日期:2024-06-24 文章類型:原創
一、案例簡介
2023年2月初,客戶李女士撥打富德生命人壽遼寧分公司(以下簡稱“遼寧分公司”)客服熱線咨詢退保手續及流程,經工作人員查詢李女士為保單被保險人,與投保人陳女士為母女關系,根據合同約定,退保申請需投保人陳女士發起辦理,溝通過程中遼寧分公司工作人員感覺李女士對關鍵問題解釋模糊,為避免后續問題發生,工作人員與投保人取得聯系,投保人陳女士對繼續持有該保單意愿強烈,明確表示不允許他人代為辦理退保業務,工作人員將此情況如實告知被保險人。2月末遼寧分公司接到了被保險人李女士監管投訴案件,以投保時存在代簽名為由要求進行退保業務。經核對,該保單回訪為投保人本人接聽,保單為投、被保險人本人簽署,且保單購買時投保人、被保險人均在其它保險公司從事銷售工作,2010年至2023年14期保費均自主交納,期間投保人、被保險人未對該保單提出任何疑義。在投訴處理期間,投保人陳女士再次明確表示要繼續交納保費持有該保單,其與被保險人是因家庭經濟矛盾產生分歧,故被保險人才主張代其退保,現其女兒李女士在丹東生活,其要求遼寧分公司提示丹東中支在其本人未在場的情況下,不允許其他人代辦退保業務。
最終,遼寧分公司拒絕了李女士的退保業務申請,保護了投保人的財產安全不受侵犯。
二、案例評析
本案例是受理保單退保業務中發生的申請資格人權益保護案例。保單退保的資格人為投保人,如果被保險人申請辦理退保,須取得投保人書面同意,并由投保人明確表示退保金由誰領取,如需委托他人辦理時,應當提供投保人的委托書、委托人身份證等資料。
被保險人雖發起退保意愿,遼寧分公司人員聯系投保人進行溝通核實,從而避免了投保人的保單利益受損,維護了金融消費者的財產安全。
三、案例啟示
(一)保險公司
保險公司應嚴格執行保全作業規則制度,對客戶問題認真梳理,妥善維護投保人各項權益。
(二)消費者
消費者應明確其保險權益范疇,不能以自認為的理由作為其業務辦理的理論依據進行無理纏訴。
